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制科研機構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補充通知
國稅發[2002]3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制科研機構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補充通知
國稅發[2002]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轉制后稅收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3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24號),以及我局和科技部等六部門《關于印發建設部等11個部門(單位)所屬134個科研機構轉制方案的通知》(國科發政字〔2000〕300號)下發后,各地在執行過程中提出了一些問題。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加強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國科發政字〔2000〕300號文件所列134家轉制科研機構,從2001年起至2005年底止,5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二、科研機構聯合其他企業組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科研機構在轉制企業中的股權比例達到50%的,按政策規定期限免征企業所得稅。
三、科研機構與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聯合其他企業組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科研機構在轉制企業中的股權比例達到50%的,按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免征所得稅;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在轉制企業中的股權比例達到50%或者科研機構與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在新組建企業中股權均達不到50%,但兩者股權合計達到50%的,按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轉制政策減半征收所得稅。
四、科研機構在轉制企業中無形資產的價值所占股權比例低于20%的,據實計算控股比例;無形資產股權比例超過20%的,其超過部分不作為計算減免稅的股權。
五、鑒于轉制科研機構優惠政策的起訖時間不同,國稅發〔1999〕135號附件所列242家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科研機構優惠政策到期以后,應重新計算減免稅政策未到期的轉制科研機構及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在轉制企業中的股權比例,并按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精神確定是否享受減免所得稅政策。
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7〕99號)規定,轉制企業減免稅實行一次審批的辦法,但在減免稅期間,主管稅務機關要對轉制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股權比例進行年檢核實,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取消其減免稅資格。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四月四日
二○○二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