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不帶動力的手扶拖拉機和三輪農用運輸車適用13%稅率執行時間的批復
國稅函[2003]111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不帶動力的手扶拖拉機和三輪農用運輸車適用13%稅率執行時間的批復
國稅函[2003]1118號
遼寧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遼寧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沈陽遼河機械總廠復議案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請示》(遼國稅發[2003]97號)收悉,現對不帶動力的手扶拖拉機和三輪農用運輸車適用13%稅率執行時間問題批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部分貨物征稅范圍注釋》(國稅發〔1993〕151號)的規定,不帶動力的手扶拖拉機和三輪農用運輸車不屬于農機增值稅征收范圍。為減輕農民負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不帶動力的手扶拖拉機和三輪農用運輸車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89號)對農機增值稅征收范圍進行了調整,對不帶動力的手扶拖拉機和三輪農用運輸車按照“農機”依13%的增值稅稅率征收增值稅,因此,上述兩類產品應當從2002年6月1日起按“農機”征收增值稅,在此之前,應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