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管理及運輸發票增值稅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
國稅發[2003]1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管理及運輸發票增值稅抵扣管理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印發給你們,請切實做好《公告》的印制和發放工作,并通知各級稅務征收機關將《公告》張貼于所有辦稅服務廳。
《公告》同時作為稅務部門致納稅人的一封信。
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管理及運輸發票增值稅抵扣管理的公告
為了進一步貫徹國務院關于整頓市場經濟秩序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貨物運輸業營業稅征收管理試行辦法》、《運費發票增值稅抵扣管理試行辦法》和《貨物運輸業營業稅納稅人認定和年審試行辦法》,決定對貨物運輸業的稅收秩序進行整頓,以加強貨物運輸業營業稅稅收管理,規范貨物運輸業發票增值稅抵扣?,F就有關涉及納稅人的主要事項公告如下:
一、從2003年11月1日起,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以下簡稱貨物運輸業)發票的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均由地方稅務局管理和監督。凡已委托給其他部門管理的,必須依法收回。
稅務局將對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進行一次清理。從2003年11月1日起,提供貨物運輸勞務的納稅人必須經主管地方稅務局認定方可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凡未經地方稅務局認定的納稅人開具的貨物運輸業發票不得作為記帳憑證和增值稅抵扣憑證。
納稅人必須于2003年10月31日前向主管地方稅務局繳回已經領購的貨物運輸業發票,經稅務機關審核界定為自開票納稅人的再返還其繼續使用;未繳回的貨物運輸業發票不得開具和使用,也不得作為記帳憑證和增值稅抵扣憑證。
二、從2003年12月1日起,國家稅務局將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抵扣的所有運輸發票與營業稅納稅人開具的貨物運輸業發票進行比對。凡比對不符的,一律不予抵扣。對比對異常情況進行核查,并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開具或取得貨物運輸業發票的單位進行處罰。
三、從2003年12月1日起經地方稅務局認定的自開票納稅人在申報繳納營業稅時應向主管地方稅務局報送《自開票納稅人貨物運輸發票清單》紙制文件和電子信息。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申報抵扣2003年11月1日起取得的運輸發票增值稅進項稅額時,應向主管國家稅務局填報《增值稅運輸發票抵扣清單》紙制文件及電子信息,未報送的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對《自開票納稅人貨物運輸發票清單》、《增值稅運輸發票抵扣清單》的電子信息采集軟件,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開發,并免費提供使用。納稅人可從國家稅務總局網站(http://www.chinatax.gov.cn)下載。
四、納稅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開具的運輸發票,應當自開票之日起90天內向主管國家稅務局申報抵扣,超過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納稅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前開具的運輸發票,必須在2004年1月31日前抵扣完畢,逾期不再抵扣。納稅人辦理時,應附抵扣發票清單(清單式樣附后)。
特此公告。
附件1
主管地方稅務局名稱: |
主管地方稅務局代碼: | |||||||
序號 | 開票日期 | 發票號碼 | 開票金額 | 承運單位名稱 | 承運單位識別號 | 取得運輸發票單位名稱 | 取得運輸發票單位識別號 | 備注 |
合計 | —— | —— | ||||||
注:1.本匯總清單由地稅局每月匯總一式二份。 | ||||||||
2.“承運單位名稱及識別號”是為了統計承運單位所屬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等“雙定”稅款與開票征收稅款的年終清算。 | ||||||||
3.“取得運輸發票單位名稱及識別號”欄,如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則必須填,否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運費發票不能作為增值稅進項抵扣憑證。 |
附件2
自開票納稅人名稱: |
納稅人識別碼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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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地方稅務局名稱: |
主管地方稅務局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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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開票日期 | 發票號碼 | 開票金額 | 取得運輸發票單位名稱 | 取得運輸發票單位識別號 | 備注 |
合格 | —— | —— | ||||
注:1.本匯總清單由自開票納稅人每月匯總一式三份,一份留底,二份在申報納稅時報送主管地方稅務局。 | ||||||
2.“主管地方稅務局名稱及代碼”是指提供貨物運輸勞務的單位和個人的主管地方稅務局的名稱及代碼。 | ||||||
3.“取得運輸發票單位名稱及識別號”欄,如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則必須填,否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運費發票不能作為增值稅進項抵扣憑證。 |
附件3
中介機構名稱: |
中介機構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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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開票日期 | 發票日期 | 開票金額 | 承運單位名稱 | 承運單位識別號 | 主管地方稅務局名稱 | 主管地方稅務局代碼 | 取得運輸發票單位名稱 | 取得運輸發票單位識別號 | 備注 |
合計 | —— | —— | ||||||||
注:1.本匯總清單由代開票中介機構每月匯總一式三份,一份留底,二份在解繳代征稅款后,在規定的期限內報送主管地方稅務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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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運單位名稱及識別號”是為了統計承運單位所屬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等“雙定”稅款與開票征收稅款的年終清算。 | ||||||||||
3.“主管地方稅務局名稱及代碼”是指提供貨物運輸勞務的單位和個人的主管地方稅務局的名稱及代碼。 | ||||||||||
4.“取得運輸發票單位名稱及識別號”欄,如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則必須填,否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運費發票不能作為增值稅進項抵扣憑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