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貸款支付利息稅前扣除標準的批復
國稅函[2003]111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貸款支付利息稅前扣除標準的批復
國稅函[2003]1114號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企業貸款支付利息稅前扣除標準問題的請示》(川地稅發[2003]89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金融機構貸款利率包括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因此,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