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原值及折舊年限認定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3]109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原值及折舊年限認定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3]1095號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固定資產原值及折舊年限認定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關于固定資產原值的認定問題
大連某船務公司是湛江某船務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兩公司是關聯企業,協議價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稅務機關有權審核。鑒于經查證,所用評估價也是虛假的,因此,固定資產原值應按取得時的真實憑據記載的價格加上相關資本化的費用等合理確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涉稅案件的船舶應以原始買價加上購買衛星通信等設備款、船員工資、接待人員差旅費、港口使用費、燃油淡水款、船舶保險金等費用合計人民幣29015萬元,作為涉稅案件中船舶固定資產的原值。
二、關于固定資產使用年限的認定問題
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律法規的政策精神,企業取得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主管稅務機關首先應當根據已使用過固定資產的新舊磨損程度、使用情況以及是否進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計新舊程度,然后與該固定資產的法定折舊年限相乘確定。如果有關固定資產的新舊程度難以準確估計,主管稅務機關有權采取其他合理方法。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