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2]22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匯總合并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

發表于 : 2019-04-11 15:11:53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匯總合并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

  國稅函[2002]2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了加強匯總(合并)納稅企業的征收管理工作,進一步完善“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的匯總(合并)納稅征收管理辦法,現就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關于匯總(合并)納稅的審批問題

  企業實行匯總(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須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準。除另有規定者外,企業應在申請匯總(合并)納稅年度的3月31日以前,向國家稅務總局提出匯總(合并)納稅的申請報告,同時抄送企業所在地省級稅務機關;對超過申請期限、申報資料不全以及存在弄虛作假情況的,國家稅務總局將不予受理。

  二、關于成員企業范圍的確定問題

  經批準實行匯總(合并)納稅的企業,在以后年度需要調整成員企業范圍的,應在調整年度的3月31日前向國家稅務總局提出申請,由國家稅務總局在批準匯總(合并)納稅的有關文件中一并批復。匯總(合并)納稅的成員企業層次較多、且二級以下成員企業(指二級成員企業所屬的三級、四級企業也是規定的匯總(合并)納稅成員企業)在同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區域內的,除另有規定者外,二級以下成員企業的范圍,由所在省級國家稅務局根據總局的有關規定審核確定。

  三、關于成員企業就地預交比例的調整問題

  實行匯總(合并)納稅的企業,因生產經營和盈虧情況發生變化,按規定的就地預交比例造成超繳稅款較多,需要調整成員企業就地預交比例的,應在當年的3月31日以前,向國家稅務總局提出調整成員企業就地預交比例的申請,由國家稅務總局在批準匯總(合并)納稅的有關文件中一并批復。國家稅務總局一般只對匯總(合并)納稅二級成員企業的就地預交比例作出規定。二級以下成員企業的就地預交比例,由所在省級國家稅務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匯總(合并)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13號)第八條作出規定。

  四、關于成員企業股權變化的處理問題

  對于匯總(合并)納稅的成員企業,在企業改組、改造或資產重組過程中,因股權發生變化而成為非全資控股企業的,從股權發生變化的年度起,取消其匯總納稅成員企業資格,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成員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應在股權發生變化之日后兩個月內開具證明,由成員企業通過匯繳企業報告匯繳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匯繳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應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五、關于匯總(合并)納稅企業稅務登記問題

  匯總(合并)納稅成員企業和匯繳企業,應分別在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如成員企業和匯繳企業發生股權比例等有關稅務登記內容的變化,應及時按有關規定在當地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和相關的稅務事項。

  匯總(合并)納稅的匯繳企業進行稅務登記時,除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8〕81號)的規定提供證件和資料外,還應向稅務機關提供所屬成員企業的名單、地址、成員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名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匯總(合并)納稅的文件。

  匯總(合并)納稅的成員企業進行稅務登記時,應向稅務機關提供匯繳企業的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地址、匯繳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名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匯總(合并)納稅的文件。

  六、關于銀行保險企業成員企業的確認問題

  根據國稅發〔2001〕13號文件的規定,匯總納稅銀行保險企業的分行(分公司)、支行及相當于支行一級的辦事處(分理處)為就地預交的成員企業。對銀行保險企業經營管理體制和會計核算辦法發生變化而使成員企業情況發生變化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銀行的支行(指縣級支行,下同)和相當于支行一級的辦事處(分理處)、及保險公司的支公司和相當于支公司一級的辦事處,因改變會計核算辦法而變為非獨立核算單位,不再具備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經所在地省級國家稅務局審核確認,可不再作為匯總納稅的成員企業管理,不實行就地預交企業所得稅,其納稅申報和就地預交管理上劃到上級支行(支公司)或分行(分公司)一級。

  七、關于就地預交所得稅問題

  匯繳企業和成員企業應按月或按季就地預交企業所得稅,稅款于月度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申報入庫。

  匯繳企業和成員企業預交企業所得稅時,應按當期實際實現數進行預交,即匯總納稅成員企業按當期實現的應納所得稅額和規定的就地預交比例計算預交所得稅;匯繳企業按當期實現的應納所得稅額扣除各成員企業就地預交的部分計算預交所得稅。如匯繳企業和成員企業按實際實現數預交有困難的,經稅務機關批準,也可以采用按上年度應納所得稅的四分之一或十二分之一、計劃實現所得稅或其它適當方法計算預交所得稅。匯繳企業的預交方法應由所在地省級稅務機關認定。預交方法一經確定,年度內不得改變。

  八、匯總(合并)納稅的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辦法,是對匯總(合并)納稅制度、就地監管辦法的發展和完善,原對匯繳企業和成員企業制定的各項征收管理和監管制度,如逐級匯總(合并)申報制度、申報表簽字蓋章制度、信息反饋制度、監督檢查制度等,仍繼續貫徹執行。

  九、2002年企業申請實行匯總(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以及調整成員企業范圍和就地預交比例報告的期限,可延長至4月30日。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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