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原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欠繳“兩金”余額轉作增加國家資本金處理的通知
財綜[2002]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各中央管理企業,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緩解我國能源交通重點建設資金緊張狀況,籌集財政資金,平衡國家財政預算,促進國民經濟發展,1983年和1989年黨中央、國務院先后開征了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以下簡稱“兩金”)。1994年。國務院批準對國有企業停止征收“兩金”,1995年又停止向非國有企業征收“兩金”,1996年全面停止征收“兩金”。1997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繼續做好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國家預算調節基金清欠工作的通知》(財綜字〔1997〕l號),要求各級財政、國稅部門做好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等單位“兩金”清欠工作。截至目前,大部分地區和部門的“兩金”清欠工作已經結束;但還有部分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因虧損、微利或稅后利潤不足等原因,仍然拖欠應繳“兩金”??紤]到我國加入wto后國內企業面臨的新形勢,為促進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的健康發展,決定停止“兩金”清欠工作?,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停止對原國有企業和原集體企業欠繳“兩金”的清欠工作。凡1994年1月1日以前原國有企業欠繳的“兩金”,1995年1月1日以前原集體企業欠繳的“兩金”。按照財綜字〔1997〕l號文件規定應繳未繳的(不含按規定已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上財政、國稅部l門聯合發文明確減免的“兩金”),按照下列程序報經批準后將欠繳的“兩金”余額全部轉作增加國家資本金處理。
?。ㄒ唬┲醒胨鶎倨髽I欠繳的“兩金”余額,由中央企業填寫《中央所屬原國有企業欠繳“兩金”余額轉作增加國家資本金報批表》(附表一)、《中央所屬原集體企業欠繳“兩金”余額轉作增加國家資本金報批表》(附表二)一式五份,并提出書面申請,按照屬地化原則報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和同級國家稅務部門審核,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后,將其欠繳的“兩金”余額轉作增加國家資本金處理。
交通、鐵路、民航、郵電、軍工等原實行“兩金”集中匯繳的部門和單位,扣除已下劃地方企業欠繳“兩金”后,由交通部、鐵道部、中國民航總局、信息產業部、國家郵政總局、國防科工委匯總所屬原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欠繳的“兩金”余額,填寫《中央所屬原國有企業欠繳“兩金”余額轉作增加國家資本金報批表》(附表一)、《中央所屬原集體企業欠繳“兩金”余額轉作增加國家資本金報批表》(附表二)一式五份,并提出書面申請,報財政部駐北京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和同級國家稅務部門審核,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后,將其欠繳的“兩金”余額轉作增加國家資本金處理。
?。ǘ┑胤剿鶎倨髽I欠繳的“兩金”,由地方企業填寫《地方所屬原國有企業欠繳“兩金”余額轉作增加國家資本金報批表》(附表三)、《地方所屬原集體企業欠繳“兩金”余額轉作增加國家資本金報批表》(附表四)一式七份;并提出書面申請,經縣(市)級財政部門和同級國家稅務部門核實后,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和同級國家稅務部門審批;簽署意見和加蓋公章后,將其欠繳的“兩金”余額轉作增加國家資本金處理。
?。ㄈ┰瓏衅髽I和原集體企業欠繳“兩金”余額報經批準轉增國家資本金的,國有企業應當直接轉作國家資本金;公司制企業和集體企業應作為國家獨享資本公積金,留待企業增資擴股時轉增國有股本(國家資本金)。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刪去《政府預算收支科目》“一般預算收入科目”中“其他收入”類的第7ll款“兩金清欠收入”科目。
三、各級財政、國稅部門要積極配合,通力協作;認真落實本通知規定;在2002年12月底前完成原國有企業和原集體企業欠繳“兩金”余額轉作增加國家資本金工作,將有關情況以書面形式連同《中央所屬原國有、集體企業欠繳“兩金”余額轉作增加國家資本金報批匯總表》(附表五)、《地方所屬原國有、集體企業欠繳“兩金”余額轉作增加國家資本金報批匯總表》(附表六)等;一并報送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附表:一、中央所屬原國有企業欠繳“兩金”余額轉作增加國家資本金報批表
二、中央所屬原集體企業欠繳“兩金”余額轉作增加國家資本金報批表
三、地方所屬原國有企業欠繳“兩金”余額轉作增加國家資本金報批表
四、地方所屬原集體企業欠繳“兩金”余額轉作增加國家資本金報批表
五、中央所屬原國有、集體企業欠繳“兩金”余額轉作增加國家資本金報批匯總表
六、地方所屬原國有、集體企業欠繳“兩金”余額轉作增加國家資本金報批匯總表
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表一
中央所屬原國有企業欠繳“兩金”余額轉作增加國家資本金報批表
企業名稱(蓋章) | 單位:元 |
項目 | 欠繳“兩金”數額(1) | 省以上財政、國稅部門批準減免數額(2) | 欠繳“兩金”余額(3) | 申請轉增國家資本金數額(4) | 批準轉增國家資本金數額(5) | |
批準文件及文號 | 減免數額 | |||||
能源基金 | | | | | | |
調節基金 | | | | | | |
合計 | | | | | | |
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意見
(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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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稅局意見(簽章)
年 月 日 |
2.本表欠繳“兩金”數額指1994年1月1日以前原國有企業欠繳“兩金”數額;
3.本表欠繳“兩金”余額指欠繳“兩金”數額扣除省以上財政、國稅部門批準減免數額后的余額;
4.本表一式五份,經批準機關批復后,企業及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國稅部門各留一份,報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各一份。
附表二
中央所屬原集體企業欠繳“兩金”余額轉作增加國家資本金報批表
企業名稱(蓋章) | 單位:元 |
項 目 | 欠繳“兩金”數額(1) | 省以上財政、國稅部門批準減免數額(2) | 欠繳“兩金”余額(3) | 申請轉增國家資本金數額(4) | 批準轉增國家資本金數額(5) | |
批準文件及文號 | 減免數額 | |||||
能源基金 | | | | | | |
調節基金 | | | | | | |
合計 | | | | | | |
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意見(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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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稅局意見(簽章)
年 月 日 |
1.本表“兩金”指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國家預算調節基金;
2.本表欠繳“兩金”數額指1995年1月1日以前原國有企業欠繳“兩金”數額;
3.本表欠繳“兩金”余額指欠繳“兩金”數額扣除省以上財政、國稅部門批準減免數額后的余額;
4.本表一式五份,經批準機關批復后,企業及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國稅部門各留一份,報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各一份。
附表三
地方所屬原國有企業欠繳“兩金”余額轉作增加國家資本金報批表
企業名稱(蓋章) | 單位:元 |
項目 | 欠繳“兩金”數額(1) | 省以上財政、國稅部門批準減免數額(2) | 欠繳“兩金”余額(3) | 申請轉增國家資本金數額(4) | 批準轉增國家資本金數額(5) | |
批準文件及文號 | 減免數額 | |||||
能源基金 | | | | | | |
調節基金 | | | | | | |
合計 | | | | | | |
縣(市)財政局意見(簽章)
年 月 日 |
縣(市)國稅局意見(簽章)
年 月 日 |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意見(簽章)
年 月 日 |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稅局意見(簽章)
年 月 日 |
1.本表“兩金”指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國家預算調節基金;
2.本表欠繳“兩金”數額指1994年1月1日以前原國有企業欠繳“兩金”數額;
3.本表欠繳“兩金”余額指欠繳“兩金”數額扣除省以上財政、國稅部門批準減免數額后的余額;
4.本表一式七份,經批準機關批復后,企業及縣(市)、省級財政和國稅部門各留一份,報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各一份。
附表四
地方所屬原集體企業欠繳“兩金”余額轉作增加國家資本金報批表
企業名稱(蓋章) | 單位:元 |
項目 | 欠繳“兩金”數額(1) | 省以上財政、國稅部門批準減免數額(2) | 欠繳“兩金”余額(3) | 申請轉增國家資本金數額(4) | 批準轉增國家資本金數額(5) | |
批準文件及文號 | 減免數額 | |||||
能源基金 | | | | | | |
調節基金 | | | | | | |
合計 | | | | | | |
縣(市)財政局意見(簽章)
年 月 日 |
縣(市)國稅局意見(簽章)
年 月 日 |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意見(簽章)
年 月 日 |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稅局意見(簽章)
年 月 日 |
1.本表“兩金”指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國家預算調節基金;
2.本表欠繳“兩金”數額指1995年1月1日以前原集體企業欠繳“兩金”數額;
3.本表欠繳“兩金”余額指欠繳“兩金”數額扣除省以上財政、國稅部門批準減免數額后的余額;
4.本表一式七份,經批準機關批復后,企業及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國稅部門各留一份,報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各一份。
附表五
中央所屬原國有、集體企業欠繳“兩金”余額轉作增加國家資本金報批匯總表
____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 | 單位:元 |
項目 | 企業名稱 | 欠繳“兩金”余額 | 申請轉增國家資本金數額 | 批準轉增國家資本金數額 | |||
能交基金 | 調節基金 | 能交基金 | 調節基金 | 能交基金 | 調節基金 | ||
一、國有企業小計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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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體企業小計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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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 | | | | | |
1.本表由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和同級國稅部門根據《附表一》和《附表二》匯總填列;
2.本表一式四份,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和同級國稅部門各留一份,分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各一份。
附表六
中央所屬原國有、集體企業欠繳“兩金”余額轉作增加國家資本金報批匯總表
____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 | 單位:元 |
項目 | 企業名稱 | 欠繳“兩金”余額 | 申請轉增國家資本金數額 | 批準轉增國家資本金數額 | |||
能交基金 | 調節基金 | 能交基金 | 調節基金 | 能交基金 | 調節基金 | ||
一、國有企業小計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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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體企業小計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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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 | | | | | |
1.本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和同級國稅部門根據《附表三》和《附表四》匯總填列;
2.本表一式四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和同級國稅部門各留一份,分別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