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3]7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所得稅收入分享體制改革后稅收征管范圍的補充通知

發表于 : 2019-04-29 13:48:51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所得稅收入分享體制改革后稅收征管范圍的補充通知

  國稅發[2003]7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01〕37號)精神,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所得稅收入分享體制改革后稅收征管范圍的通知》(國稅發〔2002〕8號),規定了所得稅收入分享體制改革后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的具體征管范圍。新征管范圍的規定執行一年多來,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顧全大局,在劃分征管范圍的工作中加強協調配合,保證了所得稅收入分享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但是隨著企業改革不斷深化,企業改組改制形式日趨多樣,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給所得稅征管工作帶來了新的問題,為了切實貫徹落實依法治稅原則,堵塞征管漏洞,需要進一步明確企業改組改制以及經營形式發生變化后的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為此,在國稅發〔2002〕8號文件規定精神的基礎上,現就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原有企業凡屬下列情況者,即使辦理了設立(開業)登記,其企業所得稅仍由原征管機關征管:

 ?。ㄒ唬┰衅髽I整體轉讓出售(拍賣),原有企業仍繼續存在并具備獨立納稅人資格的。但如原有企業整體轉讓出售(拍賣)后成為收購企業的全資子公司,且納入收購企業合并納稅范圍的,則整體轉讓出售(拍賣)企業的所得稅應當由負責收購企業的所得稅征管的稅務機關征管。

 ?。ǘ┢髽I采用吸收合并方式合并其他企業(被合并企業注銷)而存續的。

  (三)合伙企業改組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改組時沒有吸收外來投資的。

 ?。ㄋ模┌磭夜ど绦姓芾砜偩值囊幎☉斵k理變更登記的,如企業擴建、改變領導(隸屬)關系、企業名稱、企業類型、經濟性質、經營范圍、經營期限、經營方式、法定代表人、股東、股東或公司發起人姓名(名稱)、注冊資本、增設或撤銷分支機構以及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等有關事項的。

  二、原有內資企業改組改制為外商投資企業,并按規定征收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不論企業辦理何種工商登記,應當一律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稅收征管范圍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6〕4號)中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管理權限的規定確定征管范圍。

  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征管范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2〕8號文件和上述規定精神執行。

  四、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在所得稅征管范圍劃分中,要進一步加強配合,在執行企業所得稅各項政策、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等方面加強聯系、協調和溝通,并嚴格按照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政策規定執行,保證稅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

  五、本規定自2003年7月1日起執行。為了保持征管秩序穩定,7月1日之前已由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實際征管的內資企業,征管范圍與本通知不符的,也不再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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