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內資企業辦理出口退稅登記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稅函[2003]83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內資企業辦理出口退稅登記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稅函[2003]8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商務部《關于簡化外貿流通經營資格核準程序的函》(商貿秩函[2003]56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是內資企業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的法律憑證,自2003年5月1日起,該部不再以“部函”形式進行外貿流通經營資格
的核準。為此,經總局研究決定,對2003年5月1日以后取得《資格證書》的內資企業,可憑《資格證書》和其他相關證明資料到所在地主管退稅機關辦理出口退稅登記等有關事項。
附件:商務部《關于簡化外資流通經營資格核準程序的函》(商貿秩函[2003]56號)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七月九日
二○○三年七月九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簡化外貿流通經營資格核準程序的函
商貿秩函[2003]56號
商貿秩函[2003]56號
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外匯局:
為了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簡化工作程序,降低行政成本,我部決定簡化外貿流通經營資格的核準程序?,F將有關事項函告如下:
根據《關于進出口經營資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外經貿貿秩函〔2001〕370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是內資企業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的法律憑證。自2003年5月1日起,我部不再以“部函”形式進行外貿流通經營資格的核準。企業憑《資格證書》到你單位辦理進出口業務所需的有關手續。
特此函告
商務部
二○○三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