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航空集團公司所屬飛機、發動機大修理預提費用余額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復函
國稅函[2003]80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航空集團公司所屬飛機、發動機大修理預提費用余額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復函
國稅函[2003]804號
中國航空集團公司:
你公司《關于中航集團所屬航空公司飛機和發動機大修費預提余額在稅前列支的請示》(中航集團[2003]42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規定精神,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費用必須遵循真實發生的原則,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提取準備金或其他預提方式發生的費用均不得在稅前扣除。因此,對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預提的費用余額,在申報納稅時應作納稅調整,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實際發生的固定資產修理支出可以據實在稅前扣除。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七月七日
二○○三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