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追加投資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國稅函[2003]36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追加投資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國稅函[2003]3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就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追加投資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02〕56號)中的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關于鼓勵類項目范圍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新〈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063號)的規定,財稅字〔2002〕56號文規定的“鼓勵類項目”是指,2002年4月1日以前批準追加投資的外商投資項目,屬于1997年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等部門頒布的《外商投資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和限制乙類的項目;2002年4月1日以后批準追加投資的外商投資項目,屬于2002年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等部門頒布的《外商投資指導目錄》中鼓勵類項目。
二、關于多次追加投資新增注冊資本計算問題
外商投資企業在前期投資以后,進行多次追加投資所形成的生產經營項目(不包括未形成新的生產經營項目的追加投資),凡沒有與前期投資項目一并享受過定期減免稅優惠待遇的,可以將該多次追加投資所形成的生產經營項目合并為一個項目計算其新增注冊資本,該多次追加投資所形成的合并項目的新增注冊資本符合財稅字〔2002〕56號文第一條規定條件的,可就該合并后的項目單獨計算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待遇。
三、關于“原注冊資本”計算問題
財稅字〔2002〕56號文所述“原注冊資本”是指,外商投資企業就新的生產經營項目或者本通知第二條所述合并項目追加投資前企業已經形成的注冊資本。
四、關于多次追加投資減免稅優惠期計算問題
外商投資企業多次追加投資所形成的生產經營合并項目,按照本通知第二條的規定單獨計算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應自該多次追加投資中的首次追加投資所形成的生產經營項目的獲利年度起計算減免稅優惠期,并從該多次追加投資達到財稅〔2002〕56號文第一條規定條件的年度起,開始享受該減免稅優惠期中剩余年限的優惠。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