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啤酒集團內部企業間銷售(調撥)啤酒液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3]38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啤酒集團內部企業間銷售(調撥)啤酒液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3]382號
青島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內部調撥酒液征收消費稅問題的請示》(青國稅發〔2002〕57號)收悉。關于啤酒生產集團為解決下屬企業之間糖化能力和包裝能力不匹配,優化各企業間資源配置,將有糖化能力而無包裝能力的企業生產的啤酒液銷售(調撥)給異地企業進行灌裝,對此如何征收消費稅問題,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啤酒生產集團內部企業間調撥銷售的啤酒液,應由啤酒液生產企業按現行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
二、購入方企業應依據取得的銷售方銷售啤酒液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記載的銷售數量、銷售額、銷售單價確認銷售方啤酒液適用的消費稅單位稅額,單獨建立外購啤酒液購入使用臺帳,計算外購啤酒液已納消費稅額。
三、購入方使用啤酒液連續灌裝生產并對外銷售的啤酒,應依據其銷售價格確定適用單位稅額計算繳納消費稅,但其外購啤酒液已納的消費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消費稅額中抵減。
請遵照執行。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四月九日
二○○三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