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5〕90號 關于對化肥恢復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12-16 09:39:43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對化肥恢復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5〕9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優化農業生產投入結構,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經國務院批準,化肥增值稅優惠政策停止執行?,F就有關政策明確如下:

  一、自2015年9月1日起,對納稅人銷售和進口化肥統一按13%稅率征收國內環節和進口環節增值稅。鉀肥增值稅先征后返政策同時停止執行。

  二、化肥的具體范圍,仍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部分貨物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51號)的規定執行。進口環節恢復征收增值稅的化肥稅號見附件。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若干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13號)第一條第2項和第4項“化肥”的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口化肥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4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鉀肥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9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尿素產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5〕8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磷酸二銨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7〕171號)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執行。

  附件:進口環節恢復征收增值稅的化肥稅號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8月10日

  附件:進口環節恢復征收增值稅的化肥稅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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