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關稅〔2014〕7號 關于修改營運支線航線的國內航空公司維修用航空器材進口稅收暫行規定有關條文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12-03 10:00:48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修改營運支線航線的國內航空公司維修用航空器材進口稅收暫行規定有關條文的通知

  財關稅〔201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參照行業主管部門對支線航線有關范圍的修改,經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研究決定,對《關于營運支線航線的國內航空公司維修用航空器材進口稅收問題的通知》(財關稅〔2010〕58號)附件《關于營運支線航線的國內航空公司維修用航空器材進口稅收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有關條文予以修改,現通知如下:

  《暫行規定》第二條修改為:“二、本規定適用于民航局批準的營運定期支線航線的國內航空公司。本規定中支線航線是指持續運營、淡季不停航的支線,包括:(一)至少有一端連接支線機場(民航機場規劃中的中小型機場,但西藏自治區內機場除外)的?。ㄗ灾螀^)內航段,以及距離在600公里以內(含)的跨?。ㄗ灾螀^、直轄市)航段。連接北京首都機場,上海虹橋、浦東機場,廣州白云機場(不含廣東省內支線機場連接廣州白云機場的航段)及旅游熱點城市機場的航段除外。(二)西藏自治區內航線,以及從西藏區內機場始發或到達的跨區航線。(三)政府指定開通的支線機場連接北京、上海、廣州三個城市五個機場的政策性航線。”

  申請享受政策的航空公司應按照《暫行規定》及上述修改后的規定向民航局報送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支線航線飛行里程,民航局核定確認后報送財政部,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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