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3〕111號 關于鐵路運輸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11-29 08:44:59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鐵路運輸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的通知

  財稅〔2013〕1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研究,現將鐵路運輸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名單見附件)提供鐵路運輸服務以及與鐵路運輸相關的物流輔助服務,按照《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財稅〔2013〕74號)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附件1中分支機構的預征率為1%,預征稅款應計入預算科目101010402目“中國鐵路總公司改征增值稅待分配收入”。

  三、附件2中分支機構的預征率為3%,預征稅款應計入預算科目101010401目“改征增值稅”。

  四、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不適用《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第八條年度清算的規定。

  附件:1.分支機構名單(一)

  2.分支機構名單(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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