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4〕54號 關于鐵路運輸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的補充通知

發表于 : 2019-12-06 08:30:03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鐵路運輸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的補充通知

  財稅〔2014〕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各地反映的情況,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輸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13〕111號)有關合資鐵路運輸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的事項補充明確如下:

  一、對財稅〔2013〕111號文件的附件2,更名和增補本通知附件所列的分支機構。自上述分支機構提供鐵路運輸服務及相關的物流輔助服務之日起,按照財稅〔2013〕111號文件以及本通知的規定繳納增值稅。

  二、對財稅〔2013〕111號文件附件2所列的分支機構,在維持由中國鐵路總公司匯總計算應交增值稅不變的前提下,實行由合資鐵路運輸企業總部匯總預繳增值稅的辦法。

 ?。ㄒ唬┖腺Y鐵路運輸企業總部本級及其下屬站段(含委托運輸管理的站段,下同)本級的銷售額適用的預征率調整為1%,本級應預繳的增值稅按下列公式計算,計入預算科目101010401目“改征增值稅”。

  本級應預繳的增值稅=本級應征增值稅銷售額×1%

 ?。ǘ┖腺Y鐵路運輸企業總部及其下屬站段匯總的銷售額適用的預征率仍為3%,合資鐵路運輸企業總部應按下列公式計算匯總應預繳的增值稅,計入預算科目101010401目“改征增值稅”。

  匯總應預繳的增值稅=(總部本級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下屬站段本級應征增值稅銷售額)×3%—(總部本級應預繳的增值稅+下屬站段本級應預繳的增值稅)

  三、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執行。財稅〔2013〕111號文件第三條相應廢止。已經按照3%預繳的增值稅,由中央財政通過2014年年終結算方式予以調整。

  附件:分支機構名單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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