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3]20號 國家稅務總局外交部關于印發《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人員在華購買物品和勞務退還增值稅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04-23 14:00:25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外交部關于印發《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人員在華購買物品和勞務退還增值稅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03]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

  根據《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國家稅務總局、外交部共同制定了《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人員在華購買物品和勞務退還增值稅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1.外國駐華使(領)館退稅申報表

  2.外國駐華使(領)館退稅申報明細表
 
  國家稅務總局外交部

  二○○三年二月十二日
 
  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人員在華購買物品和勞務退還增值稅管理辦法增值稅防偽稅控主機共享服務系統管理暫行辦法

  一、根據《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二、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非中國公民且不在中國永久居留的行政技術人員(以下簡稱“享受退稅單位和人員”,下同)在華購買的物品和勞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對等原則的基礎上,予以退還增值稅(以下簡稱“退稅”)。

  三、享受退稅的物品及勞務,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按現行規定征收增值稅,且購買物品和勞務的單張發票金額合計等于或高于800元人民幣的物品及勞務。申報退稅的自來水、電、煤氣、暖氣的發票和修理修配勞務的發票無最低限額要求。

  四、享受退稅單位和人員的退稅申報,由外國駐華使館按季度(以發票開具日期或《基本建設工程竣工決算審核報告》的簽發日期為準)匯總其使(領)館應退稅額,填寫《外國駐華使(領)館退稅申報表》(見附表一)一式四聯和《外國駐華使(領)館退稅申報明細表》(見附表二)一式二聯,附送規定的退稅憑證,于次季度的首月10日前報送外交部禮賓司(領事司)。外交部禮賓司(領事司)按對等原則進行審核登記簽章并統一匯總后轉送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辦理退稅。本季度最后十天所購物品及勞務,可與下季度所購物品及勞務一并申報退稅。未在規定時間內申報退稅的物品及勞務,外交部禮賓司(領事司)不予受理,稅務機關不予退稅。

  申報退稅的《外國駐華使(領)館退稅申報表》須由使(領)館館長或使(領)館館長授權的外交人員(領事官員)簽字后,方才有效。授權的文件和簽字式樣,使(領)館須提前送外交部禮賓司(領事司)備案。

  五、享受退稅單位和人員申報的退稅,須附送所購物品或勞務的普通發票原件。普通發票的內容要按規定填寫,須如實注明填開日期。如不能附送發票原件,應將發票原件復印一份,將原件與復印件同時經外交部禮賓司(領事司)轉送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在原件上加蓋印章后,將原件經外交部禮賓司(領事司)退給使(領)館,復印件留用退稅。

  消費自來水、電、煤氣、暖氣的發票,如不是水、電、煤氣、熱力公司開具的,而是由物業公司開具的,物業公司須在發票中注明自來水、電、煤氣、熱水和暖氣實際消費的數量或供暖面積。使(領)館須附送物業公司開具的注明有自來水、電、煤氣、熱水和暖氣實際消費數量或供暖面積的發票。領事館所在市的國家稅務局須將自來水、電、煤氣、熱力公司的實際銷售價格以正式文件轉送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須根據實際銷售價格和征稅稅率,核定單位退稅額;如銷售價格調整,應及時調整相應的單位退稅額。使(領)館須按照物業公司發票注明的實際消費數量和北京市國家稅務局核定的單位退稅額計算應退稅款,申報退稅。

  建造或裝修使(領)館館舍的建筑材料、設備,須提供由在中國境內注冊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基本建設工程竣工決算審核報告》,免予提供普通發票。《基本建設工程竣工決算審核報告》的附件須有使(領)館與會計師事務所簽署的審計合同、使(領)館與承建單位簽署的建設或裝修工程合同、以及承建單位開給使(領)館的工程結算單。會計師事務所須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按照使(領)館或承建單位購買建筑材料、設備的合法有效憑證、購買的實際價格,以及館舍的實際使用數量等進行審計,并按規定保留有關審計材料?!痘窘ㄔO工程竣工決算審核報告》,須按建筑材料、設備的種類,分別列明館舍所實際使用的金額(含增值稅)及相對應的增值稅征稅稅率。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須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情況進行抽查,凡發現未按規定審計,造成少退或多退稅款的,除對使(領)館補退或扣回多退稅款外,還須將情況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由國家稅務總局通報財政部、審計署、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并提請他們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師法》等規定處理。

  六、由物業公司收費并開具發票的自來水、電、煤氣、熱水和暖氣的退稅公式為:

  應退稅額=自來水、電、煤氣、熱水、暖氣實際消費的數量或供暖面積×相對應的單位退稅額勞務和其他貨物的退稅計算公式為:

  應退稅額=計稅金額×增值稅適用征稅稅率

  計稅金額=普通發票或《基本建設工程竣工決算審核報告》列明的實際使用建筑材料、設備的含增值稅的金額÷(1+增值稅適用征稅稅率)

  七、申報退稅物品、勞務的價格明顯偏高,數量明顯偏多,且又無正當理由的,北京市國家稅務局有權拒絕辦理退稅。

  八、外交部禮賓司(領事司)在收到使(領)館報送的季度退稅申報表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按規定的程序將退稅申報表送達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在接到退稅申報表后,對單證齊全真實,適用稅率(額)以及計算退稅款邏輯關系正確的退稅申報,須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審批完畢,并完成將稅款直接退給使館在銀行的人民幣公用賬戶的手續。如賬戶發生變更,使館應及時書面通知外交部禮賓司。

  九、享受退稅單位和人員購買物品后,如發生退貨或將物品轉為或轉讓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的,享受退稅單位和人員不得申報退稅;已退稅的,須經外交部禮賓司向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辦理補稅手續,按原退稅計稅金額補繳已退稅款或按照轉讓價格補繳增值稅。補繳的稅款全部入中央金庫。轉讓物品如需外交部禮賓司審核轉讓手續的,外交部禮賓司將在確認轉讓物品未辦理退稅或已辦理補稅手續后,方可辦理有關轉讓手續。

  十、享受退稅單位和人員購買的自用汽柴油的退稅辦法,仍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外交人員購買的自用汽柴油增值稅實行零稅率的通知》(財稅字〔1994〕100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禮賓司關于外國駐華代表機構自用機動車燃料用油免納增值稅的通知》(〔95〕禮字第001號)照會執行。

  十一、本辦法所稱“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行政技術人員”系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項及第(六)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人員。

  十二、各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外國籍p—2級(含)以上國際職員,可參照本辦法,享受退(免)稅待遇。

  十三、如中外雙方就退稅問題另有協議的,按協議執行。

  十四、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過去的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表一:
外國駐華使(領)館退稅申報表
使(領)館名稱:
購進貨物名稱

計量單位

購進數量

記稅金額

退稅率

應退稅額

備注

1

2

3

4

5

6=4×5

7
  

  

  

  

  

  

  

駐華使(領)館意見:

外交部禮賓司審核意見:

退稅部門審核意見:

  

領事司審核意見:

  

申報人員:

經辦人:

負責人:

經辦人:

  

負責人:

財務負責人:            
使(領)館負責人:            
(公章)       收入退還書號碼: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四聯,退稅機關審批后退駐華使(領)館一聯,外交部禮賓司留存一聯,退稅機關留存一聯。
外國駐華使(領)館退稅申報明細表
館名:

購買人

購進貨物名稱

計量單位

購進數量

發票金額(元)

審核金額(元)

備注

 

 

 

 

 

 

 

 

 

 

 

 

 

 

 

 

 

 

 

 

 

 

 

 

 

 

 

 

 

 

 

 

 

 

 

合  計

 

 

 

 

 

 

稅務機關審核:

  

注:此表可自行復印或電腦打印,相同物品或同一購買人請連續填寫。使館須將此表一式兩份和有關發票隨同申請表送外交部禮賓司或領事司。稅務機關審批后將退還使館一份。
日韩成a人片在线观看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