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函〔2013〕642號 關于輸水管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批復

發表于 : 2019-11-27 09:43:41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輸水管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批復

  稅總函〔2013〕642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輸水管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請示》(新國稅發〔2013〕142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新疆伊犁喀什河尼勒克一級水電站跨尼勒克溝輸水管道雖運用“倒吸虹”原理輸送水源,但該輸水管道仍屬于《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中的“輸水管道(代碼09910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的有關規定,其增值稅進項稅額可在銷項稅額中抵扣。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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