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違法案件的管轄及舉報獎金支付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3]10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違法案件的管轄及舉報獎金支付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3]103號
遼寧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車輛購置稅違法案件的管轄及舉報獎金支付問題的請示》(遼國稅發〔2002〕137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由于車輛購置稅的征收及檢查均由交通部門負責,車輛購置稅的相關經費(如人頭經費、征收稽查經費等)也均由交通部門掌握使用,因此,在人員、經費劃轉到稅務部門之前,總局同意你局意見,舉報獎金應由負責查處的交通部門支付。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