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稅務處理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3]11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稅務處理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3]115號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汕尾健生鮑魚有限公司取得搬遷補償收入征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請示》(粵國稅發〔2002〕321號)收悉。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因各種原因需要搬遷而所取得的搬遷補償費收入稅務處理問題,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凡搬遷后重新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以下稱重置固定資產)的,應將上述搬遷補償費收入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沖減企業重置固定資產的原價。
二、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凡搬遷后不再重置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應將上述搬遷補償費收入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及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廣東、海南省地方稅務局,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