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所得稅分享改革后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財預[2002]27號
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所得稅分享改革后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財預[2002]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連、青島、寧波、廈門市中心支行: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后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財預明電〔2001〕3號),切實做好所得稅征收、劃分、報解和入庫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稅務部門在征收所得稅時,每筆稅款填開一份繳款書,對各級財政共享的所得稅,繳款書“實繳金額”欄按每筆所得稅稅款的總金額填寫,不填各級財政分享的具體金額,但“預算級次”欄必須填寫各級財政的分享比例,以便國庫部門劃分各級財政分享的收入。
對財預明電〔2001〕3號文規定的62家集中納稅的企業繳納的跨地區分享的所得稅,由于必須先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并上劃中央總金庫后再劃分給各地,所以,繳款書“預算級次”欄必須填明“中央級”。
二、為便于國庫核算和財政結算,對于財預明電〔2001〕3號文規定的鐵路運輸,國家郵政、國有銀行、海洋石油天然氣等企業繳納的中央企業所得稅和實行集中納稅辦法的62家企業繳納的跨地區分享的所得稅,其繳款書的“預算科目”代碼和名稱應嚴格按財預明電〔2001〕3號文規定,填清最細化的科目代碼和名稱,即“款”級科目下設有“項”級科目的,必須填寫“項”級科目的代碼和名稱。其他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其繳款書的“預算科目”代碼和名稱欄,也應按最細化的科目代碼和名稱填寫,確實難以分清“款”級科目和“項”級科目的,可選擇適當的“款”級科目和“項”級科目填列,不得省略。
三、各級國庫部門在進行所得稅入庫收入會計核算時,也應按最細化的科目核算,即“款”級科目下設有“項”級科目的,應核算到“項”級科目。
四、各地2002年1月1日后征收入庫的所得稅,凡與財預明電〔2001〕3號文規定不一致的,按下列方法辦理更正:
?。ㄒ唬├U款書的預算級次、預算科目等填寫錯誤,統一由稅務部門填制更正通知書,經國庫部門核實后更正。
(二)國庫在編制收入日報表中發生的錯誤,由國庫填制更正通知書,進行更正。
?。ㄈ﹪鴰煸谵k理庫款劃分、報解工作中發生的錯誤,由國庫更正。
五、稅務和國庫部門要抓緊按財預明電〔2001〕3號文的規定和本通知的要求修改所得稅征收、劃分和報解、入庫的核算軟件。在軟件未修改好前,各地稅務、國庫和財政部門要共同協商有關所得稅的征收入庫事項,并按國庫的要求填寫制稅收繳款書,辦理所得稅收入入庫業務,以保證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順利實施。
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