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2]94號 關于鐵路房建生活單位營業稅政策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10-24 16:50:25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鐵路房建生活單位營業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2]9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北京、西藏、寧夏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支持鐵路運輸體制改革和發展,加速鐵路政企分開,促進鐵路房建生活單位改革,經國務院批準,現對改制后鐵路房建生活單位營業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經鐵道部或者各鐵路局批準改制的鐵路房建生活單位(具體名單見附件),為鐵道部所屬鐵路局[含廣州鐵路(集團)公司、青藏鐵路公司]及國有鐵路運輸控股公司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自改制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

  二、按照本通知規定享受營業稅優惠政策的企業,自2011年1月1日至發文之日已繳納的應予免征的營業稅,可以從以后應繳的營業稅稅款中抵減。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改革后鐵路房建生活單位暫免征收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07]9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發第二批鐵路房建生活單位改制后企業名單的通知》(財稅[2008]1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第三批免征營業稅的改制鐵路房建生活單位名單的通知》(財稅[2009]2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第四批免征營業稅的鐵路房建生活單位改制后企業名單的通知》(財稅[2010]1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第五批免征營業稅的改制后鐵路房建生活單位名單的通知》(財稅[2010]120號)相應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2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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