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2]14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2]146號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請示》(京地稅個〔2001〕502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關于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補貼收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時,從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補貼收入,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9號)的規定進行處理。
二、關于財產租賃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稅前扣除有關稅、費的次序問題
個人出租財產取得的財產租賃收入,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應依次扣除以下費用:
(一)財產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稅費;
(二)由納稅人負擔的該出租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
(三)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
三、關于報刊、雜志、出版等單位的職員在本單位的刊物上發表作品、出版圖書取得所得征稅的問題
(一)任職、受雇于報刊、雜志等單位的記者、編輯等專業人員,因在本單位的報刊、雜志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屬于因任職、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應與其當月工資收入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除上述專業人員以外,其他人員在本單位的報刊、雜志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應按“稿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出版社的專業作者撰寫、編寫或翻譯的作品,由本社以圖書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費收入,應按“稿酬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關于在校學生參與勤工儉學活動取得的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在校學生因參與勤工儉學活動(包括參與學校組織的勤工儉學活動)而取得屬于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項目的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二月九日
二○○二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