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10]300號 關于國際電信業務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09-25 15:38:47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國際電信業務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30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北京、西藏、寧夏、青海省(區、市)國家稅務局:

  經研究,現將國際電信業務有關營業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單位或個人出租境外的屬于不動產的電信網絡資源(包括境外電路、海纜、衛星轉發器等)取得的收入,不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不征收營業稅。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的有關規定,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個人提供的國際通信服務(包括國際間通話服務、移動電話國際漫游服務、移動電話國際互聯網服務、國際間短信互通服務、國際間彩信互通服務),不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不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抄送: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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