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9]430號 關于氨化硝酸鈣免征增值稅問題的批復

發表于 : 2019-09-10 15:27:41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氨化硝酸鈣免征增值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9]430號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氨化硝酸鈣免征增值稅問題的請示》(晉國稅發〔2009〕112號)已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氨化硝酸鈣屬于氮肥。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若干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13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對氨化硝酸鈣免征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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