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8〕1040號 關于金表殼及零件出口有關退稅問題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08-29 14:56:48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金表殼及零件出口有關退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10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接部分省市來函來電,反映金表殼及零件的出口退稅問題。為加強對含金成份產品出口退(免)管理,防范騙取出口退稅案件的發生,經研究,對金表殼及零件的出口退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08年12月1日起,出口企業出口海關商品代碼為91111000的“黃金、鉑金或包黃金、鉑金制的表殼”及商品代碼為91119000的“黃金、鉑金表殼的零件”,實行增值稅免稅政策,相應的進項稅額不再退稅或抵扣,轉入成本處理。

  二、對2008年1月1日至11月30日之間出口已申報退稅的金表殼及零件,出口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要對供貨企業的生產能力與內外銷總量、貨物運輸方式、貨款收付金額、納稅情況等是否合理進行核查,對排除騙稅嫌疑的予以退(免)稅,如發現涉稅違法行為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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