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8〕607號 關于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的批復

發表于 : 2019-08-21 16:14:57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的批復

  國稅函〔2008〕607號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失控發票后續處理的請示》(深國稅發[2008]74號)收悉,批復如下:

  在稅務機關按非正常戶登記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失控發票)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又向稅務機關申請防偽稅控報稅的,其主管稅務機關可以通過防偽稅控報稅子系統的逾期報稅功能受理報稅。

  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對認證發現的失控發票,應按照規定移交稽查部門組織協查。屬于銷售方已申報并繳納稅款的,可由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并通過協查系統回復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該失控發票可作為購買方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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