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電解銅有關退稅問題的補充通知
國稅函[2002]87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電解銅有關退稅問題的補充通知
國稅函[2002]87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接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及部分地區國家稅務局來電來函,反映《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電解銅退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45號)下發后,部分地區存在理解、執行不一致的問題,要求予以進一步明確。經商財政部,現補充通知如下:
一、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1〕45號文件所列八個稅號的電解銅,出口企業無論是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還是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出口,一律按17%的退稅率辦理退稅。
二、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1〕45號文件中未列名稅號的其他銅及銅產品,出口企業無論以何種貿易方式出口,仍按原退稅率辦理退稅。多退稅款予以追繳入庫。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