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所得稅收入分享體制改革后征管工作的通知
國稅發[2002]12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所得稅收入分享體制改革后征管工作的通知
國稅發[2002]1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所得稅收入分享體制改革實施半年來,各級稅務機關講政治、講大局、講團結、講協作,根據國務院的改革方案和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在所得稅征管工作中相互配合,密切合作,使所得稅收入分享體制改革得以順利推進。為進一步做好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確保所得稅收入分享體制改革落實到位,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對所得稅收入分享體制改革重要意義的認識
國務院決定改革所得稅收入分享體制,具有十分重要而深遠的政治和經濟意義,目的是為了進一步規范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的分配關系,建立合理的分配機制,減緩地區間財力差距的擴大,防止重復經濟建設,支持西部大開發,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逐步實現共同富裕,為國家長治久安打下堅實的基礎。各級稅務機關一定要從實踐“三個代表”、確保國家長治久安和保持我國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的政治經濟全局角度,深刻領會國務院戰略決策的重大意義,自覺做好所得稅收入分享體制改革后的各項工作。要進一步貫徹“加強征管、堵塞漏洞、懲治腐敗、清繳欠稅”的工作方針,切實采取措施加強所得稅征收管理,確保所得稅收入分享體制改革的順利實施,確保所得稅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
二、堅決清理糾正越權自定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近年來,一些地區為發展地方經濟、吸引投資,在統一政策之外越權自定了不少所得稅優惠政策。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繼續這樣做不僅不能真正起到吸收投資的作用,而且也不符合依法治稅的原則。實施所得稅收入分享體制改革后,所得稅收入中央、地方共享,地方越權自定所得稅優惠政策,還將侵蝕中央收入,削弱所得稅收入分享體制改革的作用。另外,國務院領導一再強調,即使是地方收入的部分,各地也無權任意減免。各地稅務機關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要求,對地方越權擅自制定的各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進行認真清理,并立即停止執行。已清理的優惠政策,不得反彈。必須嚴格按照稅法規定的條件和范圍執行現行有關優惠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將適時組織執法檢查,一經發現本通知下發后仍繼續執行地方越權制定的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情況將予以通報,并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三、保持所得稅政策的一致性
按照所得稅收入分享體制改革后新的所得稅征管范圍,國稅局、地稅局必須保持所得稅政策的一致性,若執行所得稅政策不統一,稅基管理不一致,就會人為造成企業的稅收負擔有輕有重,違反稅收的公平原則,增加稅務機關征收管理的難度,削弱稅務機關執法的權威性。因此,在執行所得稅政策上,國稅局、地稅局要多通氣、多協調,盡量取得一致意見。對政策理解分歧較大、難以統一意見的,要及時請示總局解決。稅務機關在所得稅征管中要嚴格依法辦事,堅持以稅法規定為基礎,要完善執法責任制。
四、切實加強對核定征收所得稅企業的管理
各級稅務機關要努力促使企業建賬建制,堅持對具備條件的企業實行查賬征收。但是,目前我國還有大量中小企業不具備查賬征收條件,對這些中小企業,要按照稅收征管法和企業所得稅核定征稅有關辦法的規定,進一步規范核定征稅的程序和方法,切實加強管理,特別是對稅額的核定要堅持民主評議程序,防止由于人為因素造成稅負不公;要對隨著經營規模擴大、核定標準與企業實際經營情況發生顯著變化的核定征稅企業,及時調整核定標準或改為據實征收;國稅局、地稅局要做好核定征稅工作的溝通、銜接,絕不允許為爭搶管戶,競相壓低核定征稅的標準,對相同或類似行業、規模、地域的企業,核定的稅負要盡可能保證一致。
五、進一步加強協作,切實防止漏管重征
關于所得稅收入分享體制改革后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問題,《國務院關于印發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01〕37號文件)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所得稅收入分享體制改革后稅收征管范圍的通知》(國稅發〔2002〕8號文件)已經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各級稅務機關必須嚴格按上述文件規定劃分征管范圍,不得爭搶或推諉。要按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加強與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的協調配合,既要防止出現漏征漏管戶,也要防止出現國稅局、地稅局兩家重征重管,給納稅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和負擔。對由于企業改革中不斷出現新情況,有關部門在新設立企業的登記管理方面掌握的口徑不盡一致,造成各地國稅局、地稅局實際劃分征管范圍不便的,各級稅務機關一定要講團結、講大局,本著既堅持原則,又注意溝通協商的精神,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具體解決。溝通協商不一致的,要向上級稅務機關請示,決不允許在協商未取得一致意見前,單方面對國務院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征管范圍的規定發文明確解釋口徑。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九月十二日
二○○二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