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與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合作項目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2號
關于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與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合作項目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支持我國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經研究,現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與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合作開展公益特服號“10699966”捐款業務的稅收政策明確如下:
一、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10699966”為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的捐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
二、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收取的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10699966”捐款業務的代收代計服務費、相應的下行不均衡通信費及其他相關費用,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照章征收企業所得稅。
本通知自2008年l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一月四日
二○○八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