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個人取得房屋拍賣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7〕1145號
關于個人取得房屋拍賣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7〕1145號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個人取得房屋拍賣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征收率問題的請示》(粵地稅發〔2007〕131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個人取得拍賣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3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規定精神,個人通過拍賣市場取得的房屋拍賣收入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其房屋原值應按照納稅人提供的合法、完整、準確的憑證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統一按轉讓收入全額的3%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為方便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和稅務機關加強稅收征管,納稅人應比照國稅發〔2006〕108號文件第四條的有關規定,在房屋拍賣后繳納營業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等稅收的同時,一并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