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外貿企業申報出口退稅期限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7〕1150號
關于外貿企業申報出口退稅期限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7〕11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進一步完善外貿出口退(免)稅申報管理辦法,經研究,現將外貿企業申報出口退稅期限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外貿企業在2008年1月1日后申報出口退稅的,申報出口退稅的截止期限調整為,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90天后第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
二、外貿企業確有特殊原因在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期限內無法申報出口退稅的,按現行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延期申報手續。外貿企業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仍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三、此前的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