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淘汰非國家標準稅控收款機的批復
國稅函〔2007〕966號
關于淘汰非國家標準稅控收款機的批復
國稅函〔2007〕966號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淘汰更換非國家標準的稅控收款機有關問題的請示》(京地稅票[2007]334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對稅控收款機國家標準出臺后,各地納稅人使用的在用非國家標準稅控收款機如何處理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信息產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推廣應用稅控收款機加強稅源監控的通知》(國稅發[2004]44號)已有明確規定,即“對本通知下發前在用的收款機和非標準的稅控收款機,首先應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有條件的可以進行稅控功能改造;不易實施改造的,可采取逐步更換的方式加以解決”??紤]到你局納稅人使用的稅控收款機是在國家標準出臺前投入使用的,實施稅控功能改造成本較高,且機器使用期限已滿的實際情況,同意你局對納稅人使用的在用非國家標準稅控收款機(使用期限滿5年的)采取以符合國家標準的稅控收款機逐步更換的方式加以解決。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