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7〕92號 關于天津上海浙江試行申報出口退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08-07 14:55:21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

  關于天津上海浙江試行申報出口退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通知

  國稅發〔2007〕92號

  天津、上海、浙江?。ㄊ校﹪叶悇站郑粐彝鈪R管理局天津、上海、浙江省(市)分局:

  近期,天津、上海、浙江三?。ㄊ校﹣砦囊髮嵭?ldquo;出口收匯核銷網上報審系統”的出口企業開展申報出口退稅免于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試點工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試行申報出口退稅免于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通知》(國稅函[2005]1051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經研究,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在天津、上海、浙江三?。ㄊ校┰囆谐隹谄髽I申報出口退稅免于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稅務機關使用出口收匯核銷單電子數據審核出口退稅。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出口企業在2007年9月1日后報關出口貨物(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可免于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主管稅務機關應按國稅函[2005]1051號等文件有關規定,使用出口收匯核銷單電子數據審核相關出口貨物退(免)稅。具體試點出口企業范圍是:

  (一)天津市試點出口企業范圍為全市所有實行“出口收匯核銷網上報審系統”的出口企業。

 ?。ǘ┱憬∠仍谑≥犉髽I、杭州市所有出口企業試點,試點成功后可擴大到全省所有實行“出口收匯核銷網上報審系統”的出口企業。

 ?。ㄈ┥虾J邢仍谏蠄蠓桨钢兴?戶出口企業范圍內進行試點,試點成功后可推廣到全市已實行“出口收匯核銷網上報審系統”的25戶出口企業。

  二、鑒于試點地區國稅局與外匯局之間出口收匯核銷單電子數據傳輸系統已采用CA認證等技術手段,可以保證數據安全及時傳輸,同意試點地區對紙質《出口收匯已核銷電子數據清單》(以下簡稱《核銷數據清單》)處理方法,外匯局可不向當地國稅局提供紙質《核銷數據清單》,試點地區國稅局、外匯局之間根據需要建立相應數據查詢渠道。

  如遇特殊情況,外匯局無法傳輸經電子簽名和加密的出口收匯核銷電子數據,而以其它方式向國稅局提供收匯核銷電子數據時,應附送加蓋“已核銷”章的《核銷數據清單》,國稅局據此審核出口退稅。

  三、各試點地區要嚴格執行國稅函[2005]1051號文件附件第四條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山東省等五地試行申報出口退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通知》(國稅發[2006]188號)文件第四條等有關規定,辦理出口退稅審核審批業務。

  四、各試點地區國稅局、外匯局應密切協作,嚴格組織實施相關電子數據加密傳輸工作,完善工作流程,確保出口收匯核銷電子數據傳輸的安全、準確;雙方應建立電子查詢方式,核查試點出口企業出口收匯核銷電子數據情況。特別對于國稅函[2005]1051號文件附件第五條規定的“無收匯核銷電子數據”情形的,應嚴格按該條規定處理。

  五、為了明確雙方責任,關于CA認證問題,今后將采取稅務部門與外匯管理部門證書互認方式。

  六、目前,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已完善了出口收匯核銷電子數據核查功能,各試點地區稅務機關應認真使用出口退稅管理系統審核、審批出口退稅。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

  二○○七年八月三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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