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糧食收購發票管理的通知
國稅函[2002]80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糧食收購發票管理的通知
國稅函[2002]8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了加強糧食行業稅收征管,規范糧食收購憑證管理?,F將糧食行業收購發票使用、管理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凡從事糧食收購業務的企業,在與賣糧人進行糧款結算時,必須使用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糧食收購發票。不得以其他憑證代替糧食收購發票使用,或作為會計入賬憑證。
二、糧食收購發票的式樣由省稅務機關統一設計。糧食收購發票式樣的設計應結合糧食收購行業和糧食行政管理的特點,做到實用可行。
三、糧食收購發票由省稅務機關按普通發票全國統一防偽措施統一印制,為了減輕糧食收購企業的負擔,各地稅務機關印制糧食收購發票時,應盡可能降低印制成本。
四、各省稅務機關根據本通知的規定和實際情況,對本地的糧食收購發票的印制、使用進行調整和規范,調整和規范的時間截止到2003年3月1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九月八日
二○○二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