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7〕53號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第二議定書》生效及執行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08-02 17:22:58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第二議定書》生效及執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7〕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我國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第二議定書,已于2007年4月17日正式簽署。該議定書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執行。現將議定書文本印發給你們,請予執行。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第二議定書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第二議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愿意締結關于修訂1989年11月15日在伊斯蘭堡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以下簡稱“協定”)第二議定書,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取消協定第十一條第三款第(三)項的規定,用下列規定代替:

  “(三)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隨時同意的締約國另一方地方當局、金融機構和部門。第(二)項中所說的“國家銀行”,在中國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在巴基斯坦是指巴基斯坦國家銀行。”

  第二條

  本議定書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下列代表,經兩國政府正式授權,已在本議定書上簽字為證。本議定書于2007年4月17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                              國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                      總理財政顧問
    謝旭人                                          薩爾曼·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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