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認定外商投資貨物運輸企業為自開票納稅人的通知
國稅函〔2007〕223號
關于認定外商投資貨物運輸企業為自開票納稅人的通知
國稅函〔2007〕2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總局下發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貨物運輸企業征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881號)已明確,現行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不適用于外商投資貨物運輸企業。鑒于今年起將對貨物運輸企業全面推廣使用貨運發票稅控系統,為規范執法、優化系統運行、方便稅收征管,經研究,決定自2007年1月1日起,統一將外商投資貨物運輸企業認定為自開票納稅人,其他稅收事項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3〕12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物運輸業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88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