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7〕158號
關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7〕158號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粉煤灰(渣)增值稅問題的請示》(深國稅發〔2006〕173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粉煤灰(渣)是煤炭燃燒后的殘留物,可以用作部分建材產品的生產原料,屬于廢渣產品,不屬于建材產品。納稅人生產銷售的粉煤灰(渣)不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免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1995〕44號)規定的免征增值稅產品的范圍,也不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干項目征免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1994〕4號)規定的按照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產品的范圍。對納稅人生產銷售的粉煤灰(渣)應當按照增值稅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不得免征增值稅,也不得按照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二月五日
二○○七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