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營銷員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2]9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營銷員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2]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隨著我國保險業的發展和保險行業競爭的日趨激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業營銷員(非雇員)取得的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號)規定的營銷員取得收入發生的營銷費用稅前扣除比例已顯偏低,應及時進行調整。為提高保險營銷員(非雇員,下同)的展業積極性,現就保險業營銷員取得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保險業營銷員每月取得傭金收入扣除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額扣除不超過25%的營銷費用,再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在上述范圍內確定具體扣除比例。
二、由于保險公司計算機管理手段比較先進,財務核算較為規范,各地對保險業營銷員取得傭金收入一律不得采用核定征稅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必須實行查賬征收。
三、本通知自2002年8月1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相抵觸的,按本通知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八月五日
二○○二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