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6〕1226號 關于洋山保稅港區等海關監管特殊區域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07-29 16:47:46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洋山保稅港區等海關監管特殊區域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6〕12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設立洋山保稅港區的批復》(國函〔2005〕54號)及《國務院關于完善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政策措施的批復》(國函〔2005〕13號)的文件精神,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洋山保稅港區(簡稱港區)和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簡稱園區)享受出口加工區的稅收政策,即國內貨物進入港區或園區視同出口,實行退稅,港區或園區內企業的貨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稅、消費稅。具體政策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加工區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15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加工區耗用水、電、氣準予退稅的通知》(國稅發〔2002〕11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蕪湖出口加工區基建物資出口退稅的批復》(國稅函〔2004〕80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國內貨物“出口”到港區或園區、港區或園區區內企業耗用的水、電、氣(汽),按現行政策規定的出口貨物適用的出口退稅率執行。

  三、具體執行日期,以港區或園區經海關總署會同有關部門聯合驗收合格后,封關運作的日期為準。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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