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6〕1223號
關于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6〕12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中國工商銀行已于2005年度完成了重組改制工作,并更名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F對該行更名后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鑒于該行更名后不僅繼續經營原有的業務范圍,而且還全面繼承原有的權利、義務,享受原有的法律地位,因此,其所屬分行、支行可繼續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匯總(合并)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集中清算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13號)的規定,實行全額匯總的方式在公司總部所在地統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暫不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辦法。國家在匯總納稅政策方面有新的規定,統一按新規定執行。
二、該行應在每年年度納稅申報后,向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管理司)報送匯總納稅財務會計報表和納稅申報表。
三、該行所屬分支機構,應嚴格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有關規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和檢查。
四、該行在以后生產經營年度中,因所屬分支機構發生變化,需要調整匯總范圍、預繳稅款比例和變更名稱的,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