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政府和巴林王國政府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生效及執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2]8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政府和巴林王國政府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生效及執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2]8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我國政府和巴林王國政府于2002年5月16日在北京簽署的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業經雙方外交部分別于2001年7月10日和2002年6月30日互致照會,確認已完成該協定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據該協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協定應自2002年8月8日起生效,并適用于2003年1月1日或以后開始的納稅年度中取得的所得。上述協定文本,總局已于2002年5月24日以國稅函〔2002〕451號文印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二○○二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