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2]11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航空供應公司向國外航空公司銷售航空食品有關退(免)稅問題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04-15 15:47:35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航空供應公司向國外航空公司銷售航空食品有關退(免)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2]1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近日接到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北京航空食品有限公司向國外航空公司銷售航空食品取得收入享受出口退稅政策的請示》(京國稅發〔2001〕322號),要求對北京航空食品有限公司向國外航空公司銷售的航空食品比照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的貨物享受出口退(免)稅政策。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一、考慮到國內航空供應公司向國外航空公司銷售的航空食品,其性質與出口貨物相同的實際情況,為支持我國航空食品工業的發展,同意對國內航空供應公司生產并銷售給國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視同出口貨物,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02〕7號)的有關規定,實行“免、抵、退”稅管理。

  二、國內航空供應公司申報辦理“免、抵、退”稅時,須提供下列憑證:

  (一)與外國航空公司簽訂的配餐合同;

  (二)外國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計劃表;

  (三)外國航空公司每一個航班乘務長簽字的送貨清單;

 ?。ㄋ模╀N售發票(須列明銷售貨物的名稱、數量、銷售金額);

  (五)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憑證。

  三、主管國內航空供應公司征、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須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號)的規定辦理“免、抵、退”稅。

  四、國內航空供應公司采取非法手段騙取“免、抵、退”稅的,除按規定補稅外,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及其他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五、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執行。

  抄送: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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