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6]47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酒店產權式經營業主稅收問題的批復

發表于 : 2019-07-22 11:55:41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酒店產權式經營業主稅收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6]478號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大梅沙海景酒店產權式經營業主稅收問題的請示》(深地稅發〔2006〕192號)收悉。經研究,現就有關稅收處理問題批復如下:

  酒店產權式經營業主(以下簡稱業主)在約定的時間內提供房產使用權與酒店進行合作經營,如房產產權并未歸屬新的經濟實體,業主按照約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紅收入均應視為租金收入,根據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按照“服務業—租賃業”征收營業稅,按照財產租賃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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