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含金產品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6]481號
國稅函[2006]4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含金產品出口實行免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6〕10號)下發后,部分地區反映歸入海關商品代碼3824909090的部分出口產品,不含黃金、鉑金成份,要求繼續實行出口退(免)稅政策。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歸入海關商品代碼3824909090的下列產品出口,繼續執行出口退(免)稅政策。
彩色粒子、硅藻土、混配制冷劑、十八烯酸、鄰對甲苯磺酸胺、UV粉、魚石脂、蔗糖脂肪酸酯、鞋用固化劑、非六價銘酸皮膜鈍化液、C18-16醇、共沸化合物、包衣粉、聚合氯化鋁、有機粘土流變助劑、氯芬新乳油、植物多糖、聚合氯化鋁、化學錨栓。
二、本通知從2005年5月1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