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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勞務報酬、稿酬等勞動所得應適當減稅
此次《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其適當降低中低收入者稅負的總體思路是正確的,但從目前中國工薪收入者的平均工資水平來看,草案將工薪收入減稅的上限設計為2萬元左右似乎有些偏高。對勞務報酬所得和稿酬所得等勞動所得適當減稅,以及對偶然所得中的高收入的征收方法等問題也需進一步斟酌。
在考慮工薪收入減稅的上限時,有3個比較重要的參考因素值得注意:一是目前稅前可以扣除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的上限一般為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二是近年來稅務機關一直將年收入12萬元以上者作為高收入者重點管理,三是目前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中月工薪收入1萬元左右的人通常被認為是中等收入者。據此推算,可否考慮將這次工薪收入減稅的上限設置在1萬元左右?如果上述上限設計偏高,會導致工薪收入個人所得稅納稅人人數偏少和比重偏低,不利于調節高薪收入。
根據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和國務院提出的增加個人勞動所得的要求和公平稅負、量能負擔的稅收原則,在工薪所得和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減稅的同時,可否考慮對勞務報酬所得和稿酬所得等勞動所得適當減稅?2006年和2008年提高工薪所得扣除額時,沒有同時提高勞務報酬所得和稿酬所得的扣除額,已經引起了稅負不平的矛盾,這次提高工薪所得扣除額時*4能夠妥善解決這個問題。此外,從法理來看,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稅負的調整似乎應當與企業所得稅的稅負統籌考慮,并參照小型微利企業的所得稅優惠待遇予以適當照顧。
可否考慮將偶然所得中的高收入的征收方法,從按照比例稅率征稅改為按照超額累進稅率征稅?因為近年來我國境內一次中獎所得數十萬元、上百萬元乃至上千萬元者已經屢見不鮮,上億元者也已經多次出現(去年河南一位彩民一次中獎所得高達3.6億元),通過個人所得稅適當調節這類高收入應當說是合理的,在領獎環節代扣代繳也是容易操作的。
草案第六條*9款*9項“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3000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和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9款“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中的“每月”,稅率表一及其注釋中的“全月”,似乎都不夠準確、規范,可否考慮統一改為“本月”?除了減除費用3000元以外,可否考慮增加減除法定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項目(實際上目前已經按此辦理)?與上述“每月”問題類似,該款第二項、第三項中的“每一納稅年度”和稅率表二及其注釋中的“全年”似乎也不夠準確、規范,可否考慮統一改為“本納稅年度”,并相應增加關于納稅年度的規定?
草案中兩個稅率表下面的注釋似乎都不夠準確,與個人所得稅法相關條文不符,可否考慮酌情修改:表一下面注釋中的“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3000元后的余額或者減除附加減除費用后的余額”似乎存在邏輯關系問題。3000元與附加減除費用不是選擇關系,而是復合并列關系,即一部分納稅人只能減除費用3000元;另一部分納稅人既可以減除費用3000元,也可以減除附加減除費用。此外,如前所述,目前實際允許減除的項目也不限于這兩項。表二下面的注釋似乎只適用于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缺少對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和承租經營所得的規定;而且目前實際允許減除的項目也不限于成本、費用和損失,還允許減除有關的稅、費,因此現行稅法第六條*9款第二項似乎也應當考慮相應修改。為了簡潔行文和規范法律體例,可否考慮將有關文字分別在相關條款中寫明,稅率表不再加注釋?
除了希望盡快完成本次個人所得稅法修改以外,我還希望盡快推出早在1996年就已經明確提出的個人所得稅改革主要措施,即將現行的分項征收模式改為綜合征收為主、分項征收為輔的征收模式。一旦完成了這項改革,目前個人所得稅改革中遇到的許多難題(特別是稅前扣除不盡合理和高收入累進征稅不足等問題)就迎刃而解了。
同時,我想再次強調兩點:*9,目前中國個人所得稅的財政收入和分配調節作用都很有限,且不能替代其他稅種的作用,有關稅種的分配調節作用也需要加強。所以,中國稅制改革依然任重道遠,需要有計劃、有步驟地加快推進。第二,稅收對于分配調節的作用也是有限的,且不能替代教育、就業、工資、物價、社會保障和財政支出等方面的作用,有關方面的分配調節作用也需要加強。所以,中國分配調節還要加大力度,采取綜合措施,才能取得明顯成效。(作者: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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