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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管理費的稅收籌劃
外商投資公司發生的管理費用可分為以下兩種: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直接費用主要指可以直接確定服務對象的費用,如外部培訓費、廣告費、差旅費和通訊費等。對于這種費用只要符合以下兩點就可以直接在其子公司列支:
1、由外部具體單位直接向子公司提供直接服務(當然要符合相應的法律和財會規定,如直接簽訂合同、直接結算等)。
2、由外部具體單位直接向子公司提供發票且發票的抬頭為對應的子公司。
但是,對于外商投資公司來說,大部分管理費用是間接費用,即無法直接區分服務對象的費用,如技術研究開發費、市場調研費、內部培訓費、產品推銷費及交際應酬費等。
我們設計外商投資公司可以通過向其子公司收取“專項技術服務費”的方式分配一部分上述間接費用,即該公司按照實際發生的管理和咨詢服務費用(可再加一定的利潤率)向其子公司收取專項技術服務費。采用這種安排,該公司需要與其子公司簽訂符合獨立企業原則的服務協議,以備稅務機關的確認和審查。該公司在收取其子公司的服務費時,需向其子公司開具服務發票,作為其子公司稅前可抵扣費用的憑證,當然,外商投資公司還需要對服務費收入繳納5%的營業稅。
由于這種安排,外商投資公司可以合法、合理地將大部分間接費用在其子公司的所得稅前列支,因此即便付出營業稅的代價,就其整個集團的稅負而言,其稅負大大降低。當然,這種安排要掌握一個適度的界限,若公司分配的間接費用過大,則公司將會盈利,因其在稅收上是非生產性企業,不能享受優惠稅率(如15%)和優惠期(如兩免三減半),其要按30%繳納所得稅,這樣整體稅負反而會加大。理論上,企業經過測算,可以找到一個較佳的分配比例。
以此思路我們修正上面假設條件如下:我們假設外商投資公司可將其直接費用300萬元直接分配給其子公司,其中A公司100萬元,B公司200萬元。外商投資公司將其間接費用5700萬元的40%以專業技術服務費的方式分配給其子公司,分配依據仍為外商投資公司的控股比例。為了體現獨立企業的公平交易原則,我們在提供專業技術的成本價之上再加上10%的利潤率,即該公司提供專業服務收入為2508萬元[5700x40%x(1+10%)],其應繳營業稅約為125萬元(2508x5%),因此外商投資公司所剩費用為3317萬元(6000-300-2508+125)。外商投資公司按股權比例給A公司分配額為836萬元,給其B公司分配額為1672萬元,分配后,A公司的費用為5836萬元,其應繳所得稅為(10000-5836)x15%=624.6萬元;B公司的費用為5672萬元,其應繳所得稅為(10000-5672)x15%=649.2萬元。整體合計應繳所得稅624.6+649.2=1273.8萬元。
雖然外商投資公司付出的營業稅代價為125萬元,而因此減少的整體所得稅為376.2萬元(1650-1273.8),其整體稅負減輕了251.2萬元(376.2-125)。
綜上所述,投資公司相關費用分配的基本原則是要符合獨立企業原則。不能直接將其相關費用分攤給其子公司,而要以獨立企業之間提供專項服務的方式來分配相關費用。其中要注意“專項技術服務費”計價的問題。外商投資公司若以其實際成本計價,肯定會引起稅務機關的異議,稅務機關有權依照有關規定對該公司進行價格調整。從實際操作來看,外商投資公司可以實際成本為基礎加上適當的利潤率定價,再通過與稅務機關協商,其相關費用的處理可以順利地得到合法解決。
外商投資公司還應注意選擇科學、合理的費用分配依據,如采取以外方實收資本數的比例為分配技術研發費,以銷售收入的比例分配市場調研費,以參加培訓人數來分配內部培訓費等,其依據要科學、合理,體現子公司的受益關系。
另外,企業應注意的是這種服務協議的簽訂,必須要經過與合資企業中方的溝通和協調尤其是對于中方控股的合資企業,中方很可能不會接受這種費用的分配。因為外商投資公司的相關費用分配會直接造成合資企業中中方利益的損失。必要時,還應考慮其他補償方式。
至于籌資利息的稅收籌劃,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企業籌資的利息支出,凡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計入開辦費,自企業投產營業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攤銷;在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計入財務費用。其中,與購建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有關的,在所購建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的,計入購建資產的價值。
眾所周知,財務費用可以直接沖抵當期損益,而開辦費和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價值則須分期攤銷。逐步沖減當期損益。因此,為了實現稅收籌劃,企業應盡可能加大籌資利息支出計入財務費用的份額,縮短籌建期和資產的購建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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