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實務培訓班多少錢

發表于:2022-03-20 09:50:20 分類:會計實操培訓

會計實務培訓班多少錢,會計培訓費用一般從300-1000元不等。下面一起來看看會計知識。

城鎮土地使用稅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1、下列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7)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8)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1年內免征土地使用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7號)自1988年11月1日起執行。

2、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地稅局審批。

《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性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蘇地稅規[2011]8號)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3、對免稅單位使用納稅單位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89]國稅地字第140號)自1989年12月21日起執行。

4、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內經營采摘、觀光農業的單位和個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觀光的種植、養殖、飼養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

5、煤炭企業的下列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1)矸石山、排土場用地、防排水溝用地。

(2)礦區辦公、生活區以外的公路、鐵路專用線及輕便道和輸變電線路用地。

(3)火炸藥庫庫房及安全區用地。

(4)向社會開放的公園及公共綠化帶用地。

《國家稅務局關于對煤炭企業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通知》([89]國稅地字第089號)自1989年10月1日起執行。

6、對礦山企業的采礦場、排土場、尾礦庫、炸藥庫的安全區、采區運礦及運巖公路、尾礦輸送管道及回水系統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局關于對礦山企業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通知》([89]國稅地字第122號)自1989年11月10日起執行。

7、對電力行業中火電廠廠區圍墻外的灰場、輸灰管、輸油(氣)管、鐵路專用線用地;水電站除發電廠廠房用地、生產、辦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供電部門的輸電線路用地、變電站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局關于電力行業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89]國稅地字013號)自1989年2月2日起執行。

8、對電力行業中火電廠廠區外的水源用地以及熱電廠供熱管道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局對《關于請求再次明確電力行業土地使用稅征免范圍問題的函》的復函》([89]國稅地字第044號)自1989年5月21日起執行。

9、(1)對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地(如水庫庫區、大壩、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對兼有發電的水利設施用地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比照電力行業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國家稅務局關于水利設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89]國稅地字第014號)自1989年2月3日起執行。

10、鐵道部所屬鐵路運輸企業自用的房產、土地繼續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敦斦繃叶悇湛偩株P于明確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鐵路運輸企業范圍的補充通知》(財稅[2006]17號)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11、對郵政部門座落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以外,尚在縣郵政局內核算的房產、土地,在單位財務賬中劃分清楚的,從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郵政企業征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問題的函》(國稅函[2001]379號)自2001年1月1日起執行。

12、對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含國家外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所屬分支機構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通知》(國稅函[2001]770號)自2001年10月22日起執行。

13、對被撤銷金融機構清算期間自有的或從債務方接收的房地產,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被撤銷金融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41號)本通知自《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生效之日起執行。

14、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自2007年8月1日起執行

15、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5號)自2001年1月1日起執行。

16、對血站自用的房產和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血站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1999]264號)自1999年11月1日起執行。

17、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對其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42號))自2000年7月10日起執行。

18、對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等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暫免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97號)自2000年10月1日起執行。

19、對由主管工會撥付或差額補貼工會經費的全額預算或差額預算單位,可以比照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辦理,即:對這些單位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局關于工會服務型事業單位免征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問題的復函》(國稅函發[1992]1440號)自1992年11月16日起執行。

20、對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含國家外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所屬分支機構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通知》(國稅函[2001]770號)自2001年10月22日起執行。

21、對少年犯管教所的用地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勞教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局關于司法所屬的勞改勞教單位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89]國稅地字第119號)自1989年11月10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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