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基礎會計一般學什么

發表于:2022-03-20 08:17:32 分類:會計實操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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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資產損失能否追補扣除

某企業2008年處理一臺因意外事故而毀損的設備,該設備賬面凈值300萬元,處置款項90萬元。設備處置損失210萬元已作會計處理,但因當時未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履行審批手續,因此2008年匯算清繳時該項損失未能在稅前扣除。該企業2008年應納稅所得額為40萬元,2009年、2010年納稅調整后所得合計100萬元。企業辦稅人員向稅務機關咨詢,該項設備處置損失能否追補扣除?具體該如何扣除?

筆者認為,企業該項毀損設備的處置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應追補至設備實際處置年度即2008年度扣除?!镀髽I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首次提出了“實際資產損失”和“法定資產損失”的概念,實際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法定資產損失是指企業有關資產雖未實際處置、轉讓,但符合相關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無論實際資產損失還是法定資產損失,其申報扣除的前提必須是會計上已作處理,但兩種資產損失扣除的年度并不同,實際資產損失應在實際發生年度扣除,而由于實務中很難準確判斷法定資產損失發生的具體年度,所以法定資產損失應在申報年度扣除?!镀髽I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實際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在向稅務機關進行專項申報后,準予追補至該項損失實際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年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該企業2008年處置設備形成的損失屬于實際資產損失,當年已作相關會計處理,且至2011年尚未超過五年,因此該項損失可以追補至2008年度作稅前扣除處理。需注意的是,該項損失應向稅務機關作專項申報,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

從該企業的情況看,因追補確認該項損失而形成的虧損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彌補,但彌補時間應從損失實際發生年度的次年即2009年開始計算。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镀髽I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企業實際資產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后出現虧損的,應先調整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再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該企業2008年應納稅所得額原為40萬元,調整追補確認的設備處置損失210萬元后,2008年度應為虧損170萬元,2009年、2010年納稅調整后所得合計100萬元在彌補2008年虧損后,各年應納稅所得額均為0,尚未彌補的70萬元虧損可以用2011年~2013年的所得彌補。2008年~2010年三年共計多繳所得稅款(40+100)x25%=35萬元。

企業因追補確認2008年設備處置損失而使以前年度多繳的稅款如何處理?根據《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企業因以前年度實際資產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可在追補確認年度的應納所得稅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這里并沒對遞延抵扣的時間作限制,這樣的處理可以確保以前年度多繳的稅款得以完全抵扣。該企業2008年~2010年共多繳所得稅款35萬元,至2010年尚未彌補虧損為70萬元。假設2011年~2013年納稅調整后所得均為70萬元,則2011年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后應納稅所得為0,2012年應納所得稅額為70x25%=17.5萬元,抵扣2008年~2010年多繳的所得稅款35萬元后,尚余17.5萬元未抵扣。2013年應納所得稅額也是17.5萬元,抵扣尚未抵扣的多繳稅款后,實際應納稅額為0。

假設2011年~2013年納稅調整后所得均為20萬元,則三年所得合計60萬元彌補2008年尚未彌補的70萬元虧損后,仍未能在稅前彌補的10萬元虧損則不得再在以后年度稅前彌補,但未能抵扣的以前年度多繳稅款仍可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假設2014年納稅調整后所得為160萬元,因該項所得不得再彌補2008年尚未彌補的虧損,所以當年應納所得稅額為160x25%=40萬元,抵扣2008年~2010年多繳的35萬元所得稅款后,2014年實際應納所得稅額為40-35=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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