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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離人員取得的年度兌現獎應如何計繳個稅
答:《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根據上述政策區分,對調離人員取得的在職期間所得,如你說的年度兌現獎,是其在職期間因任職取得的所得,無論何時發放,均屬于其任職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是其調離后,因個人從事的上述條例所列勞務所得,應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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